中心组理论学习: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20年2月2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绝大多数县(市、区、旗)已是低风险地区,要以省域为单元推动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7日
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防控措施指南。
一、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
(一)各单位要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对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人员,按照本地区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如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岗,不得再设置障碍,不得再实施上岗前隔离。
(二)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员工身体状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尽快安排到定点医院就医,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立即启动应对预案予以妥善处置。
(三)各单位要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
(四)各单位要在工作场所设置洗手设施或配备免洗消毒用品,注意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五)各单位在防疫期间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保持室内聚集场所空气流通,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做好食堂餐具清洁消毒。
(六)各单位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集体宿舍空气流通、清洁消毒到位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每间宿舍安排人员数量。
(七)各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指导督促员工增强防护意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遮挡。
(八)各单位从事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相关作业的员工,要按照职业健康规范等相关要求佩戴口罩,其他员工可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要求佩戴口罩,具体由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决定。
(九)各单位要保障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聚集性疫情。
二、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
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各单位在落实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防控措施基础上,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在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单位或厂区前进行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落实工作场所防控措施,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外出特别是避免去人群聚集或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妥善处置异常情况。各项具体防控措施继续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要求实施。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动态调整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并及时对外发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统筹指导。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0〕4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多次研究部署,就疫情防控期间强化一线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为广大一线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注入了强大动力、给予了关怀激励。但一些地方在执行和落实中,存在对象不精准、执行不严格、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护关心爱护措施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二、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的计算和发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
三、关于及时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四、关于轮休、隔离不影响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在轮休、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原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卫生防疫津贴)、绩效工资继续执行。不得将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天数计入本人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向轮休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工作任务。
五、关于做好饮食营养等保障。对轮休、隔离的一线医务人员,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做好生活保障,为其配送必要的饮食、营养品和生活必需品。对过于劳累导致患病的一线医务人员,要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保证其及时就医。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做好援鄂医疗队及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关心慰问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就医、照料等方面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关于压实贯彻落实责任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是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措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建立工作台账,据实按日记录、按月汇总上报应当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人员的名单、档次和天数,同时要纠正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一线医务人员负担。各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指导,强化资金监管和督促落实。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协调解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要严格进行登记、审核、报批,及时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对有章不循、巧立名目、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20年2月2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绝大多数县(市、区、旗)已是低风险地区,要以省域为单元推动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7日
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防控措施指南。
一、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
(一)各单位要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对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人员,按照本地区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如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岗,不得再设置障碍,不得再实施上岗前隔离。
(二)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员工身体状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尽快安排到定点医院就医,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立即启动应对预案予以妥善处置。
(三)各单位要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
(四)各单位要在工作场所设置洗手设施或配备免洗消毒用品,注意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五)各单位在防疫期间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保持室内聚集场所空气流通,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做好食堂餐具清洁消毒。
(六)各单位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集体宿舍空气流通、清洁消毒到位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每间宿舍安排人员数量。
(七)各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指导督促员工增强防护意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遮挡。
(八)各单位从事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相关作业的员工,要按照职业健康规范等相关要求佩戴口罩,其他员工可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要求佩戴口罩,具体由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决定。
(九)各单位要保障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聚集性疫情。
二、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
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各单位在落实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防控措施基础上,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在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单位或厂区前进行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落实工作场所防控措施,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外出特别是避免去人群聚集或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妥善处置异常情况。各项具体防控措施继续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要求实施。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动态调整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并及时对外发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统筹指导。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0〕4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多次研究部署,就疫情防控期间强化一线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为广大一线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注入了强大动力、给予了关怀激励。但一些地方在执行和落实中,存在对象不精准、执行不严格、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护关心爱护措施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二、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的计算和发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
三、关于及时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四、关于轮休、隔离不影响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在轮休、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原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卫生防疫津贴)、绩效工资继续执行。不得将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天数计入本人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向轮休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工作任务。
五、关于做好饮食营养等保障。对轮休、隔离的一线医务人员,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做好生活保障,为其配送必要的饮食、营养品和生活必需品。对过于劳累导致患病的一线医务人员,要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保证其及时就医。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做好援鄂医疗队及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关心慰问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就医、照料等方面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关于压实贯彻落实责任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是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措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建立工作台账,据实按日记录、按月汇总上报应当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人员的名单、档次和天数,同时要纠正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一线医务人员负担。各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指导,强化资金监管和督促落实。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协调解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要严格进行登记、审核、报批,及时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对有章不循、巧立名目、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3月11日